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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丨江苏拟明确:这种车将全面限行

发布时间:2023-11-08责任编辑:周彪来源:苏州交通广播
为落实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办公室《长三角区域国三柴油货车限行指导方案》要求,部署安排江苏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工作,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近期起草了《关于落实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各设区市2024年6月底前需出台国三柴油货车限行方案,2025年11月1日起,各设区市区域内实现国三柴油货车全面限行。
此前,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办公室印发的《长三角区域国三柴油货限行指导方案》中明确,推进长三角三省一市同步实施国三柴油货车限制通行措施,分级有序扩大限行区域,协同达成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和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出的治理目标。在2024年底之前,长三角区域内所有设区的城市的中心城区全面限行国三柴油货车限行。2025年底之前,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辖区内全面限行国三柴油货车,基本淘汰国三柴油货车。
征求意见稿拟提出,稳步推进逐步扩大国三柴油货车限行区域,各设区市于2024 年6月底前出台国三柴油货车限行方案,分阶段、分步骤扩大国三柴油货车限行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启动国三柴油客车限行措施。2024年7月1日起,各设区市的中心城区实施国三柴油货车限行;2025年1月1日起,各设区市全部启动国三柴油货车限行;2025年11月1日起,各设区市区域内实现国三柴油货车全面限行。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拟明确执法联动强化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联防联控和综合施策协同推进国三柴油货车加快淘汰两方面工作举措,包括依法严格开展高排放机动车限行执法检查,高排放机动车违反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处理;依法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按标准规范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厂商提供的检测软件不符合标准规范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在省级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对淘汰工作给予奖补,引导国三柴油货车加快提前报废;持续推进区域内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等行业的大宗货物运输采用清洁方式运输,鼓励工矿企业等用车单位与运输企业(个人)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实现清洁运输,逐步淘汰国三柴油货车;各地应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的要求,强化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高污染车辆的应急管理措施等。
素材来源:江苏新闻、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