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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苏州部分机动车通行证核发通告

发布时间:2020-12-31责任编辑:周彪来源:苏州交警
  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22号)、《关于落实秋冬季柴油货车污染管控要求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为保证货运机动车管控政策的一致性,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了《关于延期发放2020年度货运机动车通行证的通告》,推迟发放2020年度货运机动车通行证。
  为更好的服务经济发展,保障民生,服务货物运输,畅通货运通道,支持苏州物流企业发展,鼓励绿色货运发展,打击遏制客车载货违法行为,有效控制市区交通总量,优化道路交通秩序,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提升我市空气质量和城市形象,经公安、环保、交通部门研究决定, 2021年度市区货运机动车、专项作业车通行证核发办法通告如下:
  一、 发放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发〔2018〕122号)
  (3)《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4)《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07〕 40号);
  (5)《关于加强市区工程运输车辆、专项作业车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
  (6)《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7)苏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文件要求。
  二、发放范围
  (一)绿色配送示范通行证:按照苏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核定100%发放。
  (二)新能源通行证:我市注册登记的纯电动新能源货运机动车100%发放。
  (三) 古城区通行证:
  (1)按照苏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文件要求,古城区内使用纯电动新能源货运机动车进行城市配送,专业运输单位的燃油型货运机动车禁止驶入。
  (2)注册登记在古城区内的厂矿企事业等单位(不含专业运输单位)及个人的核定载质量大于0.99吨小于8吨的货运机动车、专项作业车100%发放古城区通行证。
  (四)城区通行证:
  (1)我市注册登记的轻微型封闭式货车100%发放。
  (2)注册登记在古城区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不含专业运输单位)及个人的核定载质量大于0.99吨小于8吨的货运机动车、专项作业车按车辆总数的50%比例发放城区通行证。
  (3)注册登记地在东环路、南环东路、南环西路、解放西路、西环路、虎泉路、城北公路(含上述道路)以内区域的专业运输单位,按车辆总数的50%比例核发城区通行证。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专业运输单位按车辆总数20%的比例核发城区通行证。
  (五)临时通行证:其他货运机动车因生产生活确需进入禁行区域,可以通过“苏州交警”微信公众号申请临时通行证非苏州号牌货运机动车通行证有效期最长7天的,苏州号牌货运机动车通行证有效期最长一个月。
  (六)工程抢险、生活用品等通行证审核车辆使用性质后发放,菜篮子工程、货运出租车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发放。危险品、施工车辆通行证通过网上公安局进行审核发放。
  (七)各区的区域、路段通行证由各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按道路实际通行情况发放。
  注解:
  (1)专业运输单位是指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运或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业运输、货运代理、货物装卸等协助其它企业运送物品的企业和个体户。
  (2)古城区是指姑苏区古护城河以内区域。
  (3)禁行区域是指《2010年货运机动车通行证核发办法》、《关于加强工业园区货运机动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关于加强吴中区货运机动车通行管理的通告》等通告中禁止货运机动车、专项作业车通行的区域。
  (4)车辆总数是指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拥有的核定载质量大于0.99吨小于8吨的货运机动车、专项作业车(不含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运机动车、专项作业车)。
  (5)发放通行证数量是根据通告当日车辆总数和比例进行计算,结果不为整数的只进不舍,取整数发放。
  (6)通行证发放办法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负责解释。
  三、发放方式
  (一)一网通办。为了便捷企业申请和管理货运机动车通行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我市货运机动车、专项作业车通行证全部通过“苏州交警”“苏州公安局网上办事一体化平台” 进行受理、审核和发放。
  (二)无纸化通行证。网上办理成功后,系统将通过申请人手机号码发送电子通行证,驾驶员使用电子通行证通行,公安机关将通过电子围栏和警务通对货运机动车进行管理。因危险品、工程运输车辆为重点源头监管车辆,需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通行,仍领取纸质通行证。
  (三)申请方式:
  (1)注册账户。单位注册需准备单位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均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个人注册需准备本人身份证原件,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2)核定比例。审批人员将按照本通告规定的原则核定申请单位或个人通行证发放比例,并将电子通行证发放至申请人账户。
  (3)激活使用。运输单位或个人登录管理系统,完成电子通行证与车辆号牌、驾驶员手机号码对应管理,初次绑定驾驶员将收到通行证绑定短信通知,如运输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车辆调度情况更换通行证登记的车辆号牌,被取消通行证的驾驶员将收到通行证取消短信通知,新的车辆驾驶员将收到通行证绑定短信通知。驾驶员可以通过手机号码登录系统获得电子通行证,以便在民警查验时出示。不在通行证发放计算基数范围内的车辆无法进行登记,未按照规定登记激活车辆号牌的货车通行证无效,不得使用。
  四、使用规定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完成通行证绑定车辆号牌和驾驶员手机号码操作,驾驶员需主动出示电子通行证配合民警执勤执法。
  (二)城市快速路、现代大道、星湖街、星港街、环太湖大道、相城大道、太湖路、有轨电车沿线、水源保护地等另有禁行规定的道路禁止通行,对于另有禁止通行规定的道路或区域应咨询道路或区域管辖交警大队,取得通行许可后方可通行。
  (三)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使用货车通行证的,将会同其他职能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五、其他告知
  2021年3月1日起,运输单位或个人通过“苏州公安微警务”微信公众号中的“微服务”→“掌上办事”→“交警”→“货车长期通行证”或通过“苏州交警”微信公众号中的“微业务”→“业务办理” →“货车通行证”栏目进行在线注册。注册时需核实单位车辆信息,请申请人提前准备充分。受理情况会以短信通知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可在微信公众号中实时查询审批状态并在线留言与审批人员进行沟通。2021年3月1日至3月20日,申请人可至车辆管理所5号业务楼货车通行证办理窗口现场咨询。申请单位和个人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本年度提出通行证申请后一次发放完毕,多次申请无效。
 
  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