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八章五十七条,对道路通行条件、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内容作出明确。
该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会议通过的条例在现条例基础上,主要新增、修改完善了交通影响评价、慢行路权保障、交通隔离栏设置、停车管理、道路运输单位职责、禁止驾驶人替代记分、城市快速路通行和故障车免费拖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模范守法和加强路面巡查等制度和措施。
在交通拥堵治理措施方面
条例规定,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可以决定实行机动车保有量、种类调控,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合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使用成本,其他交通拥堵治理措施。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的交通拥堵治理措施的,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
在路权保障方面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优化交叉路口和非机动车、行人慢行交通设计,完善非机动车、行人慢行交通路网,加强公共汽车站点、非机动车道、人行通道与轨道交通站点的衔接。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交专用车道专项规划和道路实际情况,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
在道路停车位施划方面
条例规定,我市严格控制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建立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在保障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结合区域停车资源供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承载能力,按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要求,在下列区域周边道路上设置时段性路内停车泊位:
✔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居民住宅小区;
✔停车需求集中但现有停车资源无法满足的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等;
✔夜间停车需求集中但现有停车资源无法满足的商业街区;
✔其他停车资源严重不足的区域。
条例明确,市区内环城市快速路以内,现有道路不再新增全天性路内停车泊位,逐步减少现有全天性路内停车泊位,或者逐步将现有全天性路内停车泊位改成时段性路内停车泊位。
此外,条例鼓励错时停车,规定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等可以将机动车停车场(库、位)向社会错时开放。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城市快速路通行作出规定。
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通行除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有关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除遇有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禁止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检修车辆;
●除清障救援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曳故障车、事故车;
●清障救援车辆在执行清障救援任务时,应当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戒区。
在城市快速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无法移动,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清障单位将故障车,免费拖移至城市快速路以外,不妨碍道路交通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