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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底机动车非现场交通违法可跨省异地处理

发布时间:2020-04-30责任编辑:周彪来源:引力播
  从2020年6月底开始,机动车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全国范围内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这是4月30日从苏州交警部门获知的信息。  
  据苏州交警介绍,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今后,交通违法处理程序将有以下6个变化:
  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以往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今年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6月底在全国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二是进一步明确交通违法信息告知要求。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5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将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后五日内完成信息审核录入,并在录入后当日向社会提供查询。公安交管部门还将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也将当场告知当事人。
  三是增加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确保法律文书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其中,电子送达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
  四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进一步完善。对于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视情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是实施信息转移制度。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记录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这将进一步推动便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惠及广大承租驾驶人,预计每年将为租赁企业节约数亿元的运营成本。
  六是规范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制度。5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制度,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社会共治能力和公众参与水平。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为维护社会良好风尚,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严格规范群众举报的范围和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举报等方式,确保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醒广大驾驶人,“五一”假期临近,外出游玩的同时请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注意交通安全,文明守法通行。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要依法及时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